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ppt+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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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刖百本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内容的规定,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分或从重、加重处分,同时违背多项纪律,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等情况共十一条。所谓“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是指在党组织或党员行为满足条例分则条款,业已构成违纪的前提下,继续判断相关主体的行为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会对最终承担的党纪处分产生影响的情形,进而对这些情形进行处理的条款。一方面,作为“总则”的第三章,本章所规定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分则每一条款的“共同条款”,是对所有纪律处分规则”提取公因式”的结果。另一方面,本章虽名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但纪律处分真正的“基础运用规则”仍是传统的三段论逻辑。本章实际上是依
2、据具体分则条款,运用三段论逻辑对主体行为进行了初步定性之后才会运用的规则。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的整个“分则”部分其实都是“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一个明显的对比是,我国刑法第四章为“刑罚的具体运用“,内容同样是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以及累犯、自首、立功条款等。但该章首条即刑法第六十一条为“量刑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在纪律处分条例中,本章的规则具备普适性,但分则的具体条款才具备基础性。从逻辑严密、表述严谨的角度讲,在后续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时,可以考虑在本章增加
3、与刑法第六十一条类似的条款,并置于本章第一条。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当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杳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的规定。【条文解读】本条采用“列举十概括”的方式进行规定,列举力求具体,概括力求完整,从而将纪
4、律处分中从轻和减轻处分的情形全面囊括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其一,第(一项“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个人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这里强调涉嫌违纪的党员交代个人的问题必须具备主动性,其中,在组织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个人问题的,无论该问题是否已被组织掌握,均不影响成立“主动交代”;但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向有关组织交代个人问题的,则交代的问题必须是组织未掌握的,方能成立“主动交代”。其二,第(二)项”如实说明本人
5、违纪违法事实”,是指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如实讲清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是指那些直接影响行为性质和处理结果的违纪违法事实。避重就轻,只交代次要违纪违法事实而不如实交代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或者有意编造、隐哺主要情节,掩盖主要事实,一般不视为如实说明。所谓“如实”,是指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实事求是地讲清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如实说明,既包括本人单独落地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违法中参与落地实施的行为。犯有数个违纪违法行为的违纪党员,仅如实讲清其数个违纪违法行为中的一部分的,如果这部分违纪违法行为属于组织已掌握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则对其如实讲清的部分,可以认定为
6、如实说明。对没有如实交代的其他问题,不能认定为如实说明,也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三,第(三)项“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揭发检举他人未被组织掌握或尚未查清的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为相关案件的侦破或查处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类似于刑法上的“立功”表现。本条的“同案人”和“其他人”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检举的内容上,必须是党组织还未掌握,或正在核实、审杳、审理中,尚未完全掌握的行为,必须是确实存在的行为,必须是涉嫌违纪、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如果检举的是同案人,还必须检举同案人在共同违纪之外的违纪违法行为。此外,2023年纪律
7、处分条例修改,将原本的第(六)项“有其他立功表现”与本项合并。所谓“其他立功表现“,借助刑法的概念体系,应理解为较坦白等具备更明显意义和贡献的行为。例如,被审查者阻止重大违纪违法犯罪活动,或以技术、创造、发明等为国家作出重要贡献。其四,第(四)项“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党员或党组织在落地实施完违纪行为,业已造成财产损失、不良影响后,存在补救心理,积极主动地采用各类措施加以弥补,有效挽回损失,消除了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在落地实施违纪行为后幡然悔悟,积极主动采用措施,成功地谨防了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行为。其中:“挽回损失”可以是挽回全部损失,也可以是挽回部分损失;“
8、消除不良影响”既可以是完全消除不良影响,也可以是部分消除不良影响。但“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一般要求危害结果完全未发生,或对违纪行为认定有决定性作用的主要危害结果未发生。其五,第(五)项“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是指被审查主体主动退还个人所得的不当经济利益,向有关组织上交收受的赃款赃物,或者主动赔偿个人给党和国家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虽然规定了六大类违纪行为,但实践中,大部分的违纪者的行为都会涉及金钱交易或在背后隐藏着金钱利益。因此,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相对而言是一种最直接、最典型的悔罪表现,是对违纪后果的显著弥补,受到党纪的认可。其六,第(六)项“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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