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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推广
2、、引导激励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本省战咯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蒯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扶持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当安排资金对绿色建筑发展给予支持。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体系研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
3、结合的绿色建筑创新体系,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与产业创新发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绿色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4、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主要任务等内容,并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布局.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有关部门
5、,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第十二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绿色建筑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第十三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鼓励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等级.鼓励农村房屋和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
6、超低能耗建筑性烧、可再生能源与绿色建材应用、节能潮E效益、技术路径等内容,并明确相关建设费用以及资金来源。省、市(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相关信息.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提供绿色建筑专篇,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策构
7、配件、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绿色建筑设计应当结合本省绿色建筑发展需要,体现东北区域建筑特点,符合严寒地区保温性能等要求。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杳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时,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暧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
8、圾、减少唳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杳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对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建设指标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主要技术措
9、施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第三章运营与改造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委托的物业三务人移交绿色建筑等级、关键技术指标,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及维护、保修信息等相关技术资料。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完善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制度,建立绿色建筑用户评价和反馈机制,定期开展运营评估和满意度调查,不断优化提升绿色建筑运营水平。第二十四条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专业服务单位
10、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物口供热、供冷、通风系统,以及节水、隔声等与建筑的绿色性能相关的设施设备。对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与建筑的绿色性能相关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绿色建筑统一的供暖、供冷、供热水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二)屋顶、外墙、外门窗、外保温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三)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照明、供配电、电梯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四)节能、节水和建筑用
11、能、用水分项计量及监测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五)绿地率和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到绿色建筑相应屣;(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吉物质排放和处宫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运营的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限额等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当按照统计要求,将绿色建筑运营的相关能耗数据报送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标识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申报绿色建筑鼓励其他建筑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第二十八条县级
12、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率先开展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方案。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时,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既有居住建筑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鼓励既有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绿色化改造.第二十九条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未
1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技术与应用第三十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收集、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热回收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第三十一条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新建住宅以及宾馆、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民用建筑设计安装太阳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场站、工业园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第三十二条新建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有效处理雨水的下渗、海番或再利用
14、.新建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洗车用水等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新建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绿色建筑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国有资金参与投奥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绿色建筑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及产品.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材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县级
15、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的应用。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绿色建材.第三十五条鼓励绿色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谿的谿基垫层等工程部位和绿色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再生建筑材料.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提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水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积极探索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磁合发展.第三十九条鼓励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推行菜单式等全装修方式.全装修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建筑节能的指导和服务,编制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