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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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卜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
2、二条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O第三条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切合实际、为民利民”原则。第二章登记范围第四条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包括宗祠堂、独栋厨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区重点项目征拆范围、拆旧复垦项目范围、“三旧
3、”改造范围等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第五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商品住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已整村搬迁或已列入拆除范围的原旧村庄房屋,均不纳入本轮总登记范围。第三章登记原则第六条本轮按“总登记”模式开展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原则上按现状登记。第七条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一户多宅”的可通过“分户”申请确权登记,即本意见实施时家庭子女已满18周岁,无论是否结婚,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经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每名成年(满18周岁)子女均可单独认定
4、为一户,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只认定为一户。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此次“总登记”不予确权登记。第八条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遵循“以房屋建成正在使用的现状为基础,以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认定为依据”原则。第九条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总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原证书应收回注销。第四章申请登记主体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
5、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1 .原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2 .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3 .同一集体经济联合社,在城镇规划范围外占用宅基地建房,用于自建自用且符合“一户一宅”的;4 .因国家征地而异地重建的;5 .因继承房屋使用宅基地的;6 .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7 .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第十一条集体建设
6、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2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3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4 .根据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第五章登记程序第十二条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在全区范围内发布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总登记公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
7、要求,并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媒体、镇村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分区域采用不同精度测量方法,补充开展权籍调杳,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集体建设用地和多宗宅基地合建房屋必须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杳成果要求。权属调查采用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镇政府统一组织村委、村集体召集权利人对本宗地进行现场指界,签字确认权属界线(权利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现场指界确认的,权利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委托村委会、村集体或村集体理事会及其指定人员代为指界确认),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由村集体
8、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理事会统确认,指界完成后进行并宗审查。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制定相关表格,权属调查指界时,由镇政府同步组织村小组、村委会分批集中签署确认相关资料,并收集确权登记所需资料。1 .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集以下资料:(1)组织填写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2)以拍照方式收集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4)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资料。2 .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集以下资料:(1)组织填写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2)以拍照方式收集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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