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获取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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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获取问题摘要利益法学的出现是德国法学发展中的一道分水岭。在它之前是独领风骚近百年的德国历史法学以及由其发展而来的概念法学,而在它之后则是延宕至今的评价法学。在批判当时处于主流地位的概念法学和反思同时代兴起的自由主义法学的背景下,利益法学应运而生。陵之,德国法律人对法律适用的认知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利益法学看作是介于概念法学与自由主义法学之间的“中间道路”。这三个法学流派之间存在的差异就集中反映在各自的方法论立场上,具体表现为对法律解释或法律获取问题的不同理解。关键词法律获取;概念法学;利益法学;自由主义法学几十年来,德国法学在方法论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概念法学
2、早期被反对者们称为建构性的法学,该理论将法条(法律命题)视为法律的一般观念以及法律概念的结果,因此主要强调对这些法律概念的查明及系统排序。法官的任务被认为是纯粹的认知性活动,仅限于将法律案件涵摄于法律概念之下。这一理论拒绝进行合法的创造性活动。在鲁道夫冯伊赫林(Rudo1.fvonJhering)开创性的引导下,概念法学的方法遭到了一种新趋势的反对,这种新趋势强调法律与生活利益之间的联系以及法律的目的,并且这种趋势将目的论因素置于法律适用活动的首位。它被称为现实的法学、生活的法学、利益的法学,以及最近所流行的其他(类似的)表达形式。这一趋势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官开始从目的论的角度填补法律漏洞,因
3、此他们不仅要将法律戒条用于涵摄,还要创造性地补充某些法律戒条。十年前,在你们为我举办的学术就职演讲中,1我即指出了新旧两种趋势之间的对比,并承认自己是新趋势的支持者。同时我也强调了这种新趋势尚未得到普遍认可,特别是在通过利益审查填补法律漏洞这方面。在过去的十年之中,法学领域出现了大量的对方法论问题的讨论,2并将法律漏洞及其填补问题带到了学术讨论的中心。目前在我们的学术理论中有一个自称为“法律现代主义”(juristiSchenModernismus)的趋势,有时这也被称为自由法运动,它呼吁对法律方法进行彻底的重新设计。这场论战非常激烈,该派对迄今为止存在的法学理论进行了非常尖锐的批评。他们主张
4、心理学或法社会学应对现有的理论取而代之或与之并驾齐驱。现在,当人们更仔细地研究这一理论时,“法律现代主义”并不像它的追随者们想象的那么时髦。这也与我刚才提到的方法论上的矛盾问题基本相同。这些批评命中了失败的对手们(即概念法学)的弱点。从法官所持的对法律态度的基本观点来看,其中的某些结论实际上是新出现的,这些结论在遇到普遍存在的矛盾冲突的同时,也引起了学界很大的震动。这种新思潮在形式上表现为对辩论方式的创新,它有时会以相当夸张的、不可接受的概括方式来发挥作用。不容忽视的是,他们新近提出的反对概念法学的论战是有事实根据的,并且这些批评还涉及法学基本问题。此外,旧方法的后遗症仍然存在,这足以证明相关
5、讨论的合理性。这些问题在我们的圈子里并不新鲜。同时,吕梅林(RU11e1.in)在主题为“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与瑞士民法典”的校长致辞中也多次谈到这个问题。3但我相信这些问题是如此重要,触及了当今法学家们的信条,以至于我有理由再次将这些观点呈现给大家。我将我的演讲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我将介绍目前核心的矛盾问题,即法官如何以今天所公认的科学方式获取法律的问题。然后我将依次描述这个方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最后,我想谈一些旨在通过补充立法来改善法官进行法律获取的建议。法官在判决中进行法律获取是法律方法论的核心问题。从其历史发展和现有的情况来看(就像医学一样),法学是一门充满规范性和实践性
6、的科学。它的最终目标不是满足求知的欲望,而是满足我们所想要的生活中的法律需求以及赢得个人权利,这就像人们对生活的要求一样。现在对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法规范,都是那些在判决中被适用过的法规范。成文法只有通过法官的判决才能被赋予权威性的法律价值。法律在今天也会对生活有直接的影响,但这只是因为人们对于随之而来的法官判决有所期待。法院对法律生活的重要性这一问题,我们的前任院长冯比洛(VOnBU1.OW)教授早在26年前就已发表过著名的演讲并表述了正确的基本思想。4众所周知,法院如果不对法律进行适用就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法官作出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是法学研究的主题,它们对整个学科的发展也具有持续性影响。现
7、行法律科学旨在研究判决的一般基础规律并以系统的方式呈现它们,从而为法官的裁判工作做好准备。对于一些复杂的前提性问题可以或多或少地脱离其法律适用的背景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像法律史一样。然而只要保持(事实上的)关联性,法官最终的法律适用思路也将对法律方法的研究起决定性作用。现有的经验似乎证实了这一结论。法官的法律获取问题之所以呈现出目前的样子是由以下情况决定的:在民法领域,我们有广泛且充分的现代立法。我们的司法组织所依据的原则是,法律对法官的约束力取决于法律希望赋予法官的约束力。具体在法律适用方面则缺乏其他一般性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官在处理个别案件事实时的行为规则,并经常通过善意、良好道德
8、、正当理由等一般性表达来给予法官裁量空间,但它并没有给出一般性的规则。特别是,法官是否仅仅被要求将生活中的事实涵摄于现有法律规范即可,或者他是否被授权以自己的意志填补出现的法律漏洞,这些问题都尚未有定论。为了让法律科学和自由实践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限制性)规定已被取消。这意味着我们(法律人)将面临法律获取的任务。这些任务应当由法律人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理性的考虑来加以完成。我们必须考虑现有的需求以及可能满足这些需求的形式。文明国家的现代生活需要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大量存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大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对来自法律强有力保护的信任是我们所有人安全行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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