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边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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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边界摘要掩隐罪的适用在全链条打击电诈犯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适用率激增。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掩隐罪有明确的入罪边界,以便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经由实质解释可知,掩隐罪的保护法益包含司法识别与司法追缴二重构造。根据该二重构造可将掩隐罪的客观行为类型化,并据此合理划定掩隐罪中“其他方法”的边界,以及为主观明知的认定归纳出清晰的判断规则。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团体性。掩隐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标准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能够期待协同互助且具有一定拘束力的意思联络。关键词掩隐罪;入罪边界;识别;追缴;共犯一、问题的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
2、下简称掩隐罪)在坚持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加大“一案双查”力度的当下,司法适用率激增,重要性凸显。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据统计,“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掩隐罪10.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80%o1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司法实践”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准确划定掩隐罪的入罪边界,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然要求。与此相对,我国学界对掩隐罪的专门研究文献尚待补足。3因而,有必要对此展开研究。掩隐罪的入罪边界包含罪与非罪
3、、此罪和彼罪的区分。其一,就掩隐罪之罪与非罪而言,掩隐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的界定与主观明知的认定有待厘清。法条对该罪客观行为的规定以“其他方法”为其兜底。尽管202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掩隐罪解释)第10条第2款对“其他方法”作出了规定,但是以“等”字结尾,采取了不完全列举法。4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本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是难以穷尽社会生活中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的“。5在实践中,出现了脱逸司法解释列举事项的行为,例如,将非法收购的原油炼制成土柴油的行为,6以及更换
4、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7对此如何认定引起了相关争论。如果不从法价值层面厘清掩隐罪的保护法益,就无法得出哪些行为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具有同质性,也无法真正界定清楚“其他方法”的范围。同时,本罪的成立要求主观明知。对主观明知的认定亦在实践中存在争议。8规范性司法文件对主观明知予以列举,例如,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洗钱罪解释)第1条列举了7种推定情形,202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发布的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23海砂纪要)中亦列举了10种推定情形。前述众多情形背
5、后是否有着清晰的司法认定标准?基础事实与待定事实之间的关联度是否一致?这些问题也尚待解答。其二,就掩隐罪之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而言,本文主要研讨掩隐罪与上游犯罪共犯之间的区分。在实践中,区分标准主要看双方有无“事前通谋”。然而,就事前承诺收购赃物的意思表示能否成立“事前通谋”,实践中存在争论。9就诈骗前承诺帮助取款的意思表示能否成立“事前通谋”,也出现一、二审裁判结论不一的现象。10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区分涉及帮信罪的法条性质及其法益认定,为避免论述失焦,本文仅讨论掩隐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问题。由此,本文首先从法价值层面界定掩隐罪的保护法益,揭示其
6、妨害司法识别与司法追缴之二重构造,在此基础上解决其客观行为划定与主观明知认定问题,继而在明确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团体性的基础上,最终以意思联络之具体程度作为掩隐罪与上游共犯的区分标准。二、掩隐罪的罪与非罪边界法律是人类实践理性的集中表达,法律条文的背后体现出立法者所保护的法价值。因此,“法益乃成为解释与适用不法构成要件所不可或缺的指标,唯有通过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才能妥适而明确地解释不法构成要件,正确无误地把握不法构成要件本所要掌握的犯罪行为。11探析掩隐罪的保护法益,是解决其客观行为认定与主观明知推定问题的关键。(一)掩隐罪的保护法益1 .既有观点分析域外相关理论并非界定我国掩隐罪保护法益的
7、合理之选。我国当下存在两种对掩隐罪保护法益的界定方式:一为司法秩序说,二为混合说。前者的经典表述为,“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12掩隐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13“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司法追查权”。14这些定义都从掩隐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相关章节出发,以司法秩序为核心展开,可称为司法秩序说。混合说则认为:“赃物罪使犯罪形成的违法状态得以维持、存续从而妨害了侦查、起诉、审判作用。另外,国家的司法机关作用包括追缴赃物,将其中一部分没收、一部分退还被害人。就前者而言,赃物犯罪侵害了国家的追徽权;就后者而言,赃物
8、犯罪也侵害了本案被害人的追求权。”15这一界定综合了违法状态维持说、追缴说、追求权说。追缴是我国司法秩序中的重要内容。违法状态维持说是德国当下的通说。16追求权说则是日本司法实践与学界在界定赃物罪保护法益时首要考虑的内容。17应当看到,违法状态维持说难与我国立法兼容。该说之所以在德国成为通说,是因为德国刑法典第259条赃物罪将犯罪对象限定为他人因盗窃或其他违法损害他人财产行为而取得之他人之物,18维系了赃物犯罪所针对财物的物理同一性,确保了违法状态的延续。与此不同,我国掩隐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该收益包含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这里的孳息、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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