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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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柳城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协议及承诺书甲方:(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业主):(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林发(2020)8号)和柳城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乙方主动退出陆生野生动物养殖,配合甲方做好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捕杀、装车、消毒等),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处置时间:乙方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配合甲方做好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处置工作。二、核准数量:
2、乙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由甲乙双方核准后填入柳城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情况核实表经甲乙双方签字有效。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综合考虑养殖成本和设施等因素测算的单位成本为补偿标准,包括:养殖场投入的种苗、饲料、人工、管理等养殖成本及设施等费用。四、乙方承诺:乙方自愿上交全部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给甲方进行处置,如有隐瞒或漏报,愿意接受相关处罚。乙方在接受本次处置陆生野生动物后,保证不再养殖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如有发现或举报乙方继续非法养殖陆生野生动物的,乙方无条件退回本次政府的补偿资金,同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五、甲方承诺:甲方负责将乙方签订的柳城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情况核实表数量、补偿金额在专门设置的公示栏内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甲方负责按有关要求分期兑现补偿资金给乙方。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柳城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一份。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有效,望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公章):乙方/承诺人(手印):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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