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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2008年7月3011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发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5号公布自2008年IO/1I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则第二欧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四宽设施管理与维护笫五章供水与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F1.1.水户的合法权益,协圜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h国务院E城市供水条例3结合木行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蚌中列出C项资金,保障域乡供水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而各自职资权限范圉内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P生、环境保护、质疑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也,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城乡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城乡供水用水安全,第六条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城乡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J1.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乡供水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
3、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堂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供水发展规划,经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魄.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应当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水的需求.城乡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兴建多村集中供水设施。没有条件实行集中供水的乡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勘探水源,枭取打井、脩集、建蓄水井(池等多种措施,保障缺水乡村村民的饮用水安全,鼓励社会各方投资
4、、捐资兴建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产权网投资人所有。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水生产纳入城乡供水发展规划,通过多种栗道投资兴建中水生产设施及相关的珞础设施,加强污水的回收利用,规定中水使用的范附和补偿办法,提高中水利用率.第十一条城乡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发屣规划,弁按照国冢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城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附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技术标准和规范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和工程质fit监将机构承担供水工程质fit监督的贵任。第卜三条城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险收,未经购收或者脸牧不合格的不忠投入使用.供水设施
5、及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招出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并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谀单位应当自行设前蓄水池、加压站等:次供水设施。: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二次供水设通竣工后,建设单位加织脸收时应当通知供水单位参加,未经脸收或者酷也不合格的,不窗投入使用.第二.章水源与水质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协网全省用水计划,建设公共备用水源.设区的市、县ij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有
6、计划的开发新水海,建设公共备用水源,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羯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依照i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笫卜六条城钺公共供水系统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已建的自招水源工程.实行集中供水的乡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逐步关闭自备水源,公共供水系统不施满足用水户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懑见。自备水源工程供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卜七条城
7、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M和消毒产品。供水雅位应当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每月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每半年应当对供水设施消洗消毒,并委任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次供水水麻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同络,加强对城乡供水水所的H常监测,切实保证供水水质安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P生行政主管部门负击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馍用水N生的监督格测工作,定期对
8、供水水旗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条城钺公共供水设施,以总水去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去水源侧的供水设施也供水单位所有,总水表用户(W的供水设胞妇用水户所有: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阳门水源例的供水设施,归供水单位所有,总阀门至户表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共有,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乡村集中供水设施,户表水源恻的供水设施,归投资者所有:户表和户表用户恻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或管理维修,用水户共有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以委托供水地位统一管理.第二卜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巡杳供水设施,礴保供水设施安
9、全运行.第二十二条未羟供水单位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褥在城钠公共供水省道、乡村集中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域的埴位物生产议俺与城祺公共供水管道、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自建供水设施需要与城M公共供水管道、乡村1中供水管道连接的,白建供水设施睢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供水单位同意,井时自建供水设施检脸合格后,方Ur连接,第二十三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M改脩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整渠、挖砂取土:(三)打桩、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用词设施安全保护范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10、.第二十四条隹设工程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杳明建设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公共供水设梏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出建设单位负货实施,建设单位在施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HI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予以好傍。第二十五条难位和个人不得1自改袋、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城旅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需要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运行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遨.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维位和个人不得接白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匏
11、的水表.结算水去用用水户的,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笫二卜七条公柒消防用水设施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单位内部的消防用水设修由单位维修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监锵检查.消防用水设施G门用于扑救火灾,因特殊情况需要用于其他事项的,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项位同意.第五章供水与用水第二十八条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具饴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脩:(三)供水水质符介国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有原水水所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五)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七
12、)有保证安全、秘定供水的规格制度;(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乡村集中供水为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参照前款条件执行。公共供水不汨擅自敬业、停业.确需敬业、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特许羟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方熨征求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能并与中标供水的位签供水特许经首侨议。已取知供水经营权的供水单位,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井报上级主管部门法案。第:十条国有供水单位吸也社会资本
13、,所有制形式或者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其实施方案应当由供水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卜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乡村集中供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或者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囱当艇行下列义务:(一)供水应当符介国看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二)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K)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筋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乡
14、村集中供水为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参照前款执行。第三十三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二)不得1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汨盗用或者摘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不褥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袋泵抽水:(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四条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S催款通知单g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推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供水雅位对欠费用水户停止供水的,不野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第三卜五条
15、用水户或者供水挈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巾谛具有相应资侦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川:计设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中请人承担检冽费用。第三十六条因检修、施工等区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胞位应当提的24小时通知用水户;发现供水设施搅坏或者遭到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抢修.必要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第三卜七条在紧急情况卜,供水单位可以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物件等枭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更原状.造成摘失的.予以赔偿.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第三十八条公共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定期向供水单(结以水费.第三卜九条供水价格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水价。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定价的限则,实行政府定价.城钠居民生活用水根据条件逐步实行阶梯式计外水价,其他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得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调整水价应当听证.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步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