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业务自律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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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23.01.30生效日期:2023.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银协发(2023)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业务自律管理规范银协发(202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关于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委办发(202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IlO号)
2、、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集中处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8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银行函证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第三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可根据监管要求、行业诉求以及函证业务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自律实施细则(含管理办法、管理规则、制度、倡议等)。第四条银行函证业务自律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全体会员单位,以及其他开展银
3、行函证业务的商业银行、集团财务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将依法依规充分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统筹推进函证业务自律管理及函证数字化等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促进函证数字化转型。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基于安全、可靠、效率的原则,搭建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行业性第三方函证平台,协同各有关方面,积极促进平台推广使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水平,加快函证业务数字化转型,稳步有序接入第三方函证平台。(二)推动函证集中处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规定时限内完成函证业务集中处理,实现至少由一级分行集中处理函证回函。同时,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文件及银行函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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