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法学概念笔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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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证法学概念笔谈关键词实证研究;实证法学;实证问题;法学方法;伪实证法学为什么需要一点实证研究熊谋林教授发现,近年来,学界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称谓,如数量法学、数据法学、算法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这一现象无疑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视角,将法律世界原来未被注意到的一些特征、属性呈现在人们的视野里。研究视角的多元化,也说明越来越多的法律学人引入传统法学方法以外的多学科研究方法的热情高涨。与二十几年前相比,各种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认可。所以,是时候认真讨论法学到底为什么需要实证研究的问题了。一直以来,我们埋头于各种具体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有了一些成果。但是,不论是做实证研究的朋友还是实证研
2、究的旁观者,都感觉到某种隐隐约约的存在阻碍着实证研究的成果直接走向实际应用。立法、司法实践之所以更多受规范学研究的影响,而不大引用实证研究的成果,不是实证研究与法治实践之间没有关系,而是因为这一关系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究其原因,很可能是我们自己也没想明白,甚至干脆就没有去提出问题并认真思考,到底为什么要做实证研究。如果这个问题不说清楚,立法、司法实践当然没道理接受实证研究的成果,实证研究自己早晚也会沦为法律实践的旁观者。具体来说,不同学者从事实证研究的真正原因可能比较复杂,学术出身、个人兴趣、知识优势(或局限),都可能是他们做或不做,以及偏好何种实证研究的原因。对此,我基于我自己的点滴尝试,贡
3、献一点浅见。第一,立法上规则制定得再细,也有力所不能及的时候。比如,量刑规范化的许多规则已经相当详细了,某个从重情节上调多少刑期,某个从轻情节下调多少刑期。但是,任何一个具体案件中的量刑情节都包含多种情形。以交通肇事罪为例,法定的量刑情节就有26万种排列组合。怎么可能要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每种组合如何量刑都作出明确规定?对复合情节问题,就需要找来尽可能多的实际案例进行实证研究。从该罪的大样本回归分析模型便可以看出,不同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大小也不同。这种研究有助于发现司法实践者的集体理性,帮助人们进行量刑预测。可见,弥补成文法的先天不足,需要一点实证研究。第二,立法、规则制定和制度设计,理论
4、上都发生在法律适用、执行之前。至于法律制定出来后适用的实际效果怎么样,是人人都应该关心的问题。比如,法律明文规定,罪刑之间应当均衡。然而,法律实际适用后,不同罪刑关系之间、同一罪名适用的不同案件之间,都会存在各种均衡程度上的差异。以抢劫罪为例,我曾对来自全国东南、东北、西南、西北不同地方的抢劫案件量刑实践进行过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有的地区的偏轻率过高,有的地区偏重率过高。可见,对不同案件的当事人来说,罪刑均衡这一条的实际意义明显不同。法律实效的这些差异,多大程度是可以接受的,多大程度是不能接受的,都离不开实证研究的辅助判断。可见,描述法律实效,需要实证研究。第三,现有的政法工作机制中,描述、报
5、告普遍实践的范围、规模的能力尚有短板。比如,我们都知道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是造成银行资金安全风险的重要原因。但是,如何描述这种金融风险的大小?如何预测、预防各类金融违法犯罪对银行的潜在危害?为此,我们曾经收集了400多万个银行民事诉讼的样本。结果发现,有大约55万个银行败诉样本,败诉率高达13%,涉案总金额高达1.5万亿元。其中,有51万个银行作为原告却败诉的样本。对这些银行败诉的案例,我们从涉案金额、主要业务环节、案由、银行类型、所在地区等维度进行量化解析,发现无明确被告、证据不足、顶冒名贷款等现象是这些民事诉讼败诉的主要原因,间接地反映了骗贷等银行刑事案件风险的可能范围、规模、所在业务领域。与
6、一两个所谓典型案件相比,这些量化数据信息对银行刑事风险的防控来说,才是决策依据和基础。第四,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司法机关指导各地、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的一项司法制度,自运行以来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这项制度本身也存在无法覆盖的死角。比如,量刑的从轻从重,到底从哪往下叫作从轻,从哪往上叫作从重?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都力不从心。因为,每个罪名的法定性幅度不同,不可能统一划定从轻从重的基准线。而从轻还是从重,对每个司法人员及当事人都是很现实的问题,应当有个一般性的说法。于是,我们从21个省市的77家法院收集了7万多个常见犯罪的有期徒刑裁量样本进行实证观察,发现实践中量刑的平均
7、水平显著低于许多常见犯罪的法定刑中间线。而且,这个观察结果与德国学者阿尔布莱希特在他的重罪量刑中报告的德国和奥地利两国大样本实证研究的结果相互印证。据此可以认为,如果大大超过了某个罪的大样本平均量刑水平(裸刑均值),就是一种意义上的从重了;如果明显低于该罪的裸刑均值,就是从轻了。对常见犯罪而言,这种研究结果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案例指导实践。而这种案例指导的基本原理,是基于集体的实践理性,理性地指导普遍实践。第五,普遍如此,未必便是对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实践理性,也要学会发现实践非理性。比如,我收集了1.3万多个银行从业人员刑事犯罪的样本。结果发现,如果将其分为恶意型犯罪和道德冒险型犯罪的话,那么
8、这种主观上虽无非法占有目的或对损害结果无恶意追求心态却明知违法而为之的道德冒险型犯罪,案均金额高且总体发案率高,但刑责却明显轻于恶意型犯罪。对比来看,恶意型犯罪的涉案金额案均2000多万元,而道德冒险型犯罪案均8000多万元。但是,恶意型犯罪的刑期以及罚金是道德冒险型犯罪刑期和罚金的数倍。这样一来,在银行业,道德冒险型犯罪成了一种既危险又“划算”的犯罪,具有过程结果不可控、犯罪得到合理化解释和双重犯罪激励的特征。这里反映出的问题是,在我们的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时,财产刑的适用普遍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用好财产刑,才能有效破坏道德冒险型犯罪的作用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刑事风险。很明显,提升在法治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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