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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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福建实际情况,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含登记信息变更)、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管理、注销登记、关系转续、基金拨付、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内控、宣传、咨询、公示和举报
2、受理等。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区属地管理,县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省和设区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办法;依据工作需要和制度规定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
3、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推进建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指导、调度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协助做好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等工作。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含登记信息变更)、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
4、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统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保险关系注销申请、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5、,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村级便民信息化经办平台(以下简称“村级便民信息化平台”)或开通“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小程序服务账号的村(社区),村(居)协办员负责相关业务的受理及相关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民政、司法、乡村振兴、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税务、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社保机构应定期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人员的户籍变更、特殊身份、生存状态、待遇领取资格等信息进行核对,凡是能通过数据比对掌握的
6、准确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规定由城乡居民提供的材料,社保机构不得要求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但相关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应作为业务档案资料归档保存。比对数据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出现差异导致业务无法办理的,社保机构应向相关部门核对数据,确认申请人信息有误的,须及时告知申请人。第六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群体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地方政策或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由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代缴或待遇方面享有政策优惠的人员。第二章服务方式第七条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
7、供方便快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包括互联网网上经办服务、自助服务、村级便民信息化经办服务和协助经办服务等,不断完善传统服务渠道,优化拓展智能服务方式,采取“适老化”措施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互联网网上服务应进行实名验证。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渠道主要有:(一)传统经办渠道(填报申请表单、提供纸质附件材料);(二)线下信息化经办渠道(村级便民信息化平台);(三)互联网经办渠道(“福建居民养老保险”互联网小程序、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全国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络端服务渠道)。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主要有受理初审、复核、审核等环节,一般按照以下基本流程办理
8、,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一)传统经办渠道。村级、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受理的,受理人员负责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表单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符合要求的,在业务表单上签字(签章)、填写办理时间,并加盖公章,由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信息准确无误录入信息系统,尽快将材料移交至县社保机构。县级业务复核人员、主管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按规定对申请内容及附件材料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在业务表单上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在信息系统中确认通过,将纸质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二)线下信息化经办渠道。村(居)协办员受理申请人业务申请,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生成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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