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基金会公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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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福利基金会公章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章管理和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公章的制发、启用、更换、废止(一)公章的制发、启用、更换、废止统一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任何部门、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不得私自刻制公章。(二)新成立的部门或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其公章的刻制。(三)因工作需要或磨损等原因需要制发、更换印章的部门或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须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
2、予以制发或更换。(四)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同时废止,并交回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处理。二、公章适用范围及使用程序(一)基金会会章(红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函件、捐赠协议书、合同或其它需填写的授权委托书等,以及向其它单位提交的文书、证明等。经基金会理事长同意,或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同意,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核、登记后给予盖章。(二)基金会钢印:用于工作证、志愿者证等证件。使用审批权限同基金会会章(红章)。(三)基金会理事长名章(包括签名章、法人章):用于基金会理事长签名的报表等。须经理事长同意,由基金会基金管理部审核后给予盖章。(四)人事专用章:办理劳动合同和对外人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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