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基金会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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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福利基金会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规范物资(服务)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执行公益项目及本会、专项基金日常运行所涉及的物资(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资(服务)采购要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第四条采购供应商应选择信誉良好、业务范围符合采购所需,且成立三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
2、并通过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银行资信审验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第五条1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可采用比价方式采购。采购单位要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价,择优确定供应商。采购完成后,由项目部整理比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报基金部审核后提供比价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第六条1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采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由采购单位向所在项目部提出申请,经项目部核准后进行,采购过程项目部要进行参与和监督。比价询价应当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供应商提供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采购单位应在权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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