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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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市水务局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
2、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三、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负有缴费义务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四、加强监测与监理。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市水务局。上述规定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鼓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五、严格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及时向市水务局报备。
3、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对生产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I)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上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七、严格落实信用惩戒。市水务局按照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规定,将符合列入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他参
4、建单位认定为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在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实行信用惩戒。八、追究问责。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分别依据水土保持、环保、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开展责任追窕。对拒不整改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对应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惩罚,并由市委宣传部采取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方式依法向社会、群众宣传警示。对负有水士保持职责的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履职不力、失职失责情况且拒不整改的,以及发现党员、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将移交市纪委监委跟进处理。附件:1.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单位职责分工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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