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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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县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政府投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各乡镇、农场农村及居民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其他工程建设及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资源枯竭、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
2、决。第三条成立由分管水务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档案馆,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扶贫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农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分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工程投资由中央、省、市、县级及自筹资金共同负担。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
3、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农场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式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第五条各乡镇、农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乡镇、农场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饮水安全项目。县发展改革局、县扶贫办公室等项目计划单位负责涉农项目、资金的整合,督促项目计划单位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县农业农村局负贵指导村集体
4、完善用水管理机制,并将农村饮水项目纳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范畴;县水务局负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实施方案编制审食等工作,并负责饮水安全项目实施后的组织验收,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做好水源地范围的规划与指导,督查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绩效考核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质监测工作,同时做好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验,加强卫生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乡镇、农场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库地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予以实施,对于农村环境综合整
5、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落实到位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等问题。县自然资源局负贵办理工程占地、用地等手续;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办理工程征占用林地等手续,对蓄意破坏水源林行为依法严惩;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主体资任的落实,确保安全施工。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的职能职责开展好农村人饮安全的各项工作。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6、和投资计划管理第七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由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在上级卜达任务指标基础上共同制定初步计划,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后,各乡镇、农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规定,选取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日供水1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千人以上的工程单独编制实施方案,日供水1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千人以下的工程“打捆”编制实施方案,上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织评审。评审修改后由县水务
7、局汇总,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审查审批。第八条工程设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1.687-20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S1.55920),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3/T168201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设计评审,未经评审批复的项目不得实施。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日供水100o立方米、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县水务局)组织实施;日供水100O立方米、供水
8、人口1万人以下的由各乡镇、农场组织实施;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单户或联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小深井等分散式供水工程在乡镇、农场的监督下由受益农户自建自管。第十条项目招标投标(一)单件工程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严格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四制”管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二)单件工程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实施,规模较小的村组一级人饮安全工程可以通过“一事议”采取村民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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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农村 饮水 安全工程 建设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