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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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中规定的市城区范围是指城中街道的沙尾邨社区、仓岗社区、城东社区、城中社区、城南社区、城北社区、沙尾社区、渔业社区、花街社区,东城街道的马田社区、窦口社区、陶丽社区、槎山社区、黄岗社区、沙田园社区、东方红社区、玉城社区,贞山街道的碧海湾社区、贞山社区、邓村社区以及大沙镇的誉城社区的管辖
2、范围。第二条市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分配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细则(人才公寓除外)。市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第三条市城区范围内公租房保障申请和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公租房后续监管按房源隶属分级负责。公租房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筹集。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房屋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事项审批。发改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公布市场租金价格,并适时调整公租房租金。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并将公租房租金收入、建设、维护和管
3、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收入情况及申请对象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核实。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纳养老保险及领取退休金情况核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公租房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核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实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申请对象自行提供个税纳税记录进行替代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贲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情况。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存款、有价证券等有
4、关情况进行核实。民政、公安、社保、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信息平台应当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数据的资源共享并与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建立共享渠道。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镇(街)、居(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城区公租房受理、审核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城区公租房分配后续的监督管理。镇(街)、居(村)委负责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户籍等相关信息;负责辖区内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的受理、资格初审、协助城区
5、公租房分配后续管理等工作。第n申请和批第六条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为:具有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城镇户籍退役军人及军烈属、市农村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市城区范围内工作的稳定就业环卫工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第七条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含赠予、继承、买卖)过自有住房(因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或因重大疾病、离婚析产除外)。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2 .已办理预购
6、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 .继承所得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的住房;4 .离婚所得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的住房;5 .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6 .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保障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除外)。(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四)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等本市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已享受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 .因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后再次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2 .离异后未获得住房的一方;3 .申请人及配偶以外的共同申请人另组家庭且
7、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五)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的用工单位所在地及工作地点须在市城区范围内,且由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购买养老保险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稳定就业环卫工人没有购买养老保险要求)。第八条申请公租房保障除具有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须为市城镇户籍。(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人须为市农村户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已连续购买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审核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须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或以
8、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时已连续购买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且在审核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四)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申请人应是非市户籍人员,已在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购买养老保险累计达3年以上(含3年);申请时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购买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审核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五)退役军人、军烈属:申请人须为市城镇户籍。(六)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申请人须在市城区范围内环卫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市城区公共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和具体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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