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企业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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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城市供热企业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实施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的综合性评价,包括对企业的设施设备、生产运行、服务管理、智能管控、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涉及社会影响的其他管理方面的琮合评价。第四条供热企业评价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评价方
2、式。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供热企业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供热行业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市(州)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业评价工作。第六条供热企业评价每年度评价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6月至次年5月,市(州)供热主管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七条市(州)、县级供热主管部门依据供热企业评价结果对供热企业进行分级管理,使评价结果在供热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第二章评价内容与等级第八条本办法评价内容和等级,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城
3、镇供热企业评价标准(DB22/T)(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执行。供热企业评价总分值为100分,评价结论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为A级、总分大于或等于75分为B级、总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为C级、总分小于60分为D级(不合格)。第九条供热企业对热用户室温投诉问题不能及时受理和解决,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经供热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认有供热企业负有责任的,无论媒体公开曝光后是否给予解决,应当从评分结果中扣减1-5分。第十条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将运行数据上传到省在线监管平台的,应当从评分结果中扣减1-5分。第十一条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停热时间超过48小时,且停热在网面积达到总在网面积10%及
4、以上的,按停热次数从评分结果中扣分,最多扣5分。每次扣减分数=停热在网面积/总在网面积X50第十二条在一个采暖期,政府受理供热投诉率超过K的,进行扣分,不足1%的不扣分,每增加1%扣0.5分,最多扣5分。投诉率:一个采暧期累计有效投诉件数/开栓总用户数。第十三条经供热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或因供热企业原因引发大规模热用户群体上访1次,经供热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供热企业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企业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A级企业评定资格。第十四条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列入D级企业名单。(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二)擅自
5、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四)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五)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六)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的;(七)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情形的;(八)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十五条供热企业评价具体程序如下:(一)各供热企业每年6月15日前,将企业评价自评资料报送县(市)级供热主管部门;(二)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业评价资料在规定时限报送到市(州)供热主管部门;(三)市(州)供热主管部门对所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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