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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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区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执法管理及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宅等活动。第三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2、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二)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三)村民住房建设,指村民依法依规原址翻建、改建、扩建、新建等住房建设活动,含农村村民建房和集体建房等形式。(四)农村村民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五)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第四条建立部省指导、市区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履
3、行以卜.职责:(一)将村民建房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将村民建房需求纳入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将村民建房需求纳入村庄规划;(二)建立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联合工作制度;(三)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涉农资金、上级专项补助和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费。第六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以卜.职贵:(一)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二)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简化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审批或者审核事项;(三)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四
4、)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五)对村民建房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督管理,通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六)依法办理村民建房的审批或者审核手续;(七)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八)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对村民建房安全质量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九)对村民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I-)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专柜存放,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I)对村民建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杳处工作;(卜二)指导村民委
5、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村民用地建房自治管理;(1.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向上级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做好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保障;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新增宅基地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房住房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的管
6、理,引导村民住房建设风貌的提升。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水利、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执法、林业、电力、供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将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第九条针对我区人多地少的实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推广村民集体建房,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一般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
7、基地,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集体建房方式建设住房。第十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依法用地建房的意识。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赠与、互换。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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