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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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关广印发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按照“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总原则,根据市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分类分批进行消化,实现“减存量”。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办结”,第一时间快速拆除,实现“零增长”。第二条按照“党政同责、属地
2、管理、部门联动、分类处置、控新治旧、司法保障”的工作原则,坚持“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可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予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涉嫌小产权房和村民公寓的一案一策解决”的工作思路,在全县深入开展已普查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行动。第三条综合考虑在建违法建设的性质、年限、用途、位置等因素,结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处置在建违法建设。第四条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行业约束与基层白治相结合,聚焦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信用管理、监督问责、广泛宣传等环节,制定及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第五条全县3980宗普查登记
3、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力争在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消化,2022年作为县违法建设治理收尾完善之年;51宗大宗在建违法建设处理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参照市区问题楼盘处置方法,按“一案一策”原则,制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处置。第六条村民在册在建违法建设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6层(含6层)以下且高度27米以下自住房屋,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规定口可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整改的,按照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建设,或按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后的规定执行。镇(场)、村(社区)要积极发挥好服务作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户申请
4、要及时予以审批,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准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其中,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号)“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分配的“厝地”建设6层(含6层)以下且高度27米以下的自住房屋,无邻里纠纷,不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规定或不可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整改的,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承诺(见附件)配合城乡
5、规划建设,若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厝地”由村集体收回。由村出具证明材料,报镇(场)签署意见,按照建设现状进行完善并落实消防措施,予以暂时保留,并由镇(场)统一建立台账登记存档,并在现场铭牌公示暂时保留。(注:“厝地”是指村集体组织将本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除外)分配给村民建房的土地。)(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6层以上或高度27米以上的自住房屋,由当事人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检测(鉴定)费用,各镇(场)、村(社区)配合,对消防措施、房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合格或经整改合格后,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承诺(见附件)配合城乡规划建设,政府在实施
6、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由村集体予以收网。由村出具证明材料,报镇(场)签署意见,可维持现有层高暂时予以保留使用,并由镇(场)统一建立台账登记存档。(四)村民建设中属占用耕地的,要与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以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措施进行分类处置。(五)村民建设中属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要与市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结合起来,由镇(场)汇总报送县水利部门,县水利部门以省水利厅制定的河湖“四乱”问题分类清理整治指引进行分类处置。(六)因历史分“厝地”等遗留问题,连片建设的村民建房,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若不违反规划强制性要求,根据城乡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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