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逐条逐句学《条例》第54讲:(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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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4讲(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四)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第十章,也就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我们学习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类问责情形及方式等,且明确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那么,什么是“滥用问责”呢?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又指的是什么呢?根据中国
2、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滥用问责”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简单说,滥用问责是指在问责过程中,滥用权力、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进行不当问责。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被问责者权益受损,损害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对于滥用问责的直接责任者,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比如,有些地方和部门把问责制度简单的当作推动工作的“神器”,不分对象和性质,机械定量指标考核,或者只关注表面
3、上的问题,简单地以“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此问责,很可能导致基层干部在工作中疲于奔命而难以把握重点,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长久以往,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问责机制的公信力,还会让基层干部感到无所适从,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问责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等。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问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还可能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不满和信任危机。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问责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领导责任。领导在问责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的决策和指示往往直接影响着问责工作的方向
4、和效果。如果领导在问责工作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以越到警示和震慑作用。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条所述情形为“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一一“叛逃”、“出逃、出走”首先,“叛逃”、”出逃、出走”的原因是因为“工作不负责任”,而非在工作管理到位的情况下自行“叛逃”、“出逃、出走”;其次,“叛逃”、“出逃、出走”的
5、主体是“所管理的人员”,而非与该组织没有管理关系的其他人员;最后,咱们来看看几个关键词的定义,所谓“叛逃”即“背叛原服务的组织,信念、信仰、逃避责任,离开逃走”,所谓“出逃”即“逃出去,脱离当地、家庭或国家”,所谓“出走”即“出逃或暗中离去”。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所述情形为“统计造假”及“对统计造假失察”。
6、所谓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的造假、弄虚作假,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法、统计制度、不符合统计原则的行为。在本条例出台后,国家统计局就“统计造假”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范畴答记者问,具体为您引述如下,以便于理解一一1 .问:请介绍一下“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踌的背景。答: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7、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统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体系,对31个省(区、市)、新H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开展首轮常规统计督察以及对部分地区、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回头看”、专项统计督察、新一轮常规统计督察,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大力推进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等,统计造假态势得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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