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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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校教职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仪器设备资产,在使用、保管、维护仪器设备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有责任维护设备的齐备完好,并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设备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对仪器设备
2、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第二章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三条仪器设备一旦发生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员必须及时报使用单位和资产主管部门。学校根据情况成立相应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认定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资产处、保卫处、监审处、计财处及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损坏或丢失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条仪器设备失窃,相关人员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校保卫处报案并及时报校资产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追回后,凭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经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认定,作相应处
3、理。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应责令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责任人理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六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责任应由多人共同负责的,则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事后认识表现,分别给予适当处理。第七条对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不及时报相关单位,或隐瞒事故、有意包庇者,除按规定处理外,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第三章理赔原则及处理办法第八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以理赔:1、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2、不按制度又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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