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docx
《《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市监规(2024)2号)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1H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便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卫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汨规定企业冬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本
2、办法所称申诗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被申请人,是指在本省牯区内依法设立并被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当事人,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裁决人员,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提供保障。企业名称争议由被申请人的当前登记机关负责处理。第四条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由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机构负责,由企业登记机关法制机构对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条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护在先权利、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等原则。第二章名称争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法
3、律依据和证据,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一)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四)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包括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含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下同)姓名、登记机关、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申请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和法律依据等内容,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副本).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
4、)项中的证据材料可以包括:-)证明争议名称在使用中己经产生公众误认或混渚的事实材料;(二)证明申诗人享有登记注册在先权利的材料:(三)证明申请人名称具有显著性以及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四)证明名称争议双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方式,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类似程度的材料:(五)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的材料:(六)其他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编制证据目录,标明证明事项,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IZ1.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修,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
5、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争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一)无明确的争议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诉讼请求或者作出裁判:(五)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六)企业登记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或者已经作出行政裁决后,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针对同一个企业名称再次提出争议申请;(七)
6、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随同答辩告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H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企业登记机关的裁决。第十一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H起30H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
7、满前提交的证据,企业登记机关将证据交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可以采信。第三章名称争议的调解第十二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白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第十三条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等基本情况;(二)争议的基本情况;(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四)调解达成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自签名、盖章之H起生效。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 云南省 企业名称 争议 裁决 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