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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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文件。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文件。第三条本文件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能源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
2、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四)程序正当原则。严格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五)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且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一)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七)违法行为
4、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八)违法行为人违法次数。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七条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
5、,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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