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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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宓口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2022年12月27日(此件社会公开)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7日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
3、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四条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利呆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
4、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第七条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舌动。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第八条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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