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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报到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2、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与期限:(-)新生因身心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准予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规定时限之日
3、起,2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
4、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各学院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组,明确职责分工。招生就业处负责为各学院提供新生高考录取纸质档案;教务处负责为各学院提供学生复查名单;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学生管理人员、教学秘书对新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考生应提供户籍地派出所的证明)、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入校采集照片等材料逐一比对核查;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及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体育学院对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新
5、生开展专业复测。各学院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结果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汇总后提交领导组。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须由领导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入学健康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之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报到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6、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即通过或不通过)。课程成绩合格的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采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
7、性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课程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出勤、课堂讨论、作业等)、阶段性考核成绩(期中考试、课程论文、课程实践、课程实验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第十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给体育学院,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安排修读体育保健课。第十一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的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
8、认。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按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第十三条课程考核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后打印(一式2份)、核对无误后签字,再由系主任审核签字,其中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由教学秘书统一报送教务处。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如发现错误应当更正的,须由任课教师申请、院部核实,教务处审核处理、备案。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课程成绩有疑义的,须在课程成绩
9、提交公布后2周内(如遇节假日可顺延)由学生本人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教务处联系开课学院,由主管教学院长负责,系主任、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共同复查,将复查结果在一周内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向申请学生通报复查结果。根据复查结果,应当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办理成绩更正手续。第十四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缓考、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缓考、补考、重修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以零分计,并标注违纪、作弊等字样。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
10、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校期间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第十五条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可按照学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缓考.补考与重修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务处审核后生效。未
11、履行以上程序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以旷考论。对学生申请缓考的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现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缓考资格,以旷考论。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进行。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如有不合格,应参加学校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的补考。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重修:(-)在课程考核中作弊的;(二)课程考核旷考的;(三)课程缓考后不合格的;(四)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五)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不合格的;(六)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七)应予重修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学生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后,
12、方可参加考核。由于重修课程安排与正常课程冲突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该课程重修学习的,学生可以在任课教师的要求和指导下,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考核。由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原因,导致重修课程变更的,教务处委托课程所属学院指定相应的课程来安排重修。校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改修开设的其他校级选修课程。第二十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课程次数不限,重修次数按实记载,课程最终成绩以重修最高值记。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3门。第五章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第二十一条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课程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反映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的时间,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平均学
13、分绩点(GPA)是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作为获得学位、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转专业等的依据。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Il分制成绩X95x10090x9585x9080x8575x8070x7565x7060x65x60级记分制成绩X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绩点5.04.54.03.53.02.52.01.50.0第二十三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分绩点为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对应的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某一阶段所有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学分总数(包括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第二十四条补考、重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折算。补
14、考、重修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X该课程成绩绩点4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在第一学年末申请转专业;如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可在第二学年末申请留级转专业。在校创业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转入与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休学创业的学生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录取专业学习,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新生
15、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要求的;(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应予以退学的;(五)三年级及以上的;(六)在受纪律处分期间的;(七)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八)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的;(九)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认定,可以免修的课程,承认其所获学分,应当补修的课程,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补修。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专业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一切费用。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