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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含政府投入资本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含:(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二)
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三条区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尊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包括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政府性贷款等;(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资金。第四条政府投资应符合我区发展战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落实项目投融资方案,不
3、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第五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流程调度和督查督办,适时报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并由其牵头开展联合督查。区财政局负责项目估竟评估,承担项目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合同签订价在4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等工作,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现行工程的概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后续有新规定或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概算审核职责的,按新规定或按部门职能履行。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4、利、农业农村、审计、金融、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等部门按职费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按照行业审批权限的要求进行监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六条本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有行业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
5、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材料、概算书以及依法应当附具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管理均依托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结。项目建设单位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单位对登记项目基本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并主动按时将信息反馈至省政务服务网。第八条建立健全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管理机制。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联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
6、作需要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勘察、设计及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第十条项目完成建议书编制并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项目后续审批事项由相关部门实施。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H起,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
7、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需完成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等相关工作后,方开始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进行编写,并作为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需充分征求区住建局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建议,建造方式原则上优先选择装配式建筑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对装配式建筑等相关内容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区财政局的事前绩效评估及建设资金意见;(二)项目建设内容涉及信息化内容的,区政数局对信息化部分建设方案的评审意见;(三
8、)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附具材料。第卜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共市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市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市区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程序提请审定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规模。对涉及政府投资资金落实情况的审食,可以采用征求区财政局意见方式替代,项目建设单位可不再提供区级政府投资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审定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规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经济技术可行、投资估算合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区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审计、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第十四
9、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可延期一年。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其他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等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及规模范围内,进一步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
10、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第卜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书,报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O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即作为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突破。项目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拆分申报,因特殊情况确需拆分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在履行资金审定程序时一并提出。第十七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形:1.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
11、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项目;2.区人民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的情形: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三)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包括总投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不涉及新增用地和工程规划条件调整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市政管线敷设、道路整修、绿化改造、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类型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四)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的情形:1.总投
12、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2.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建设。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可以报请区政府同意先行建设,区政府可以授权区三防指挥部认定抢险救灾工程、授权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急工程,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的10%(不含10%)以内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有
13、关单位明确资金来源,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出经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九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谋划储备一批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等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定期、灵活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明确本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如有项目应及
14、时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综合汇总完善后,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年度政府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三)项目涉及资源、林业、环境、用能、资金筹措等关键要素事项。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建设项目、前期项目、储备项目分类编制、分行业管理。其中:(一)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处在续建阶段或项目概算投资已获批复并具备开工条
15、件的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是指用地、环评、施工图审查或施工招标等关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一经下达即可形成实物工作量。(二)前期项目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复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三)储备项目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已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但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将项目信息录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每月通过平台更新项目实施情况,推动项目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情况。第二卜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情况卜.,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调整年度资金安排。确需突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的,由区财政局编制调整方案,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对项目建设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区人民政府按议事规则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