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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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进一步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户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时代户政管理向智能化、数字化迈进。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在居住地落户,建立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统计制度。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适度放宽入乡返乡落户限制,逐步推行“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落户政策。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口登记、迁移的受理及审批。第四条
2、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创新人口管理服务机制第五条推行“互联网+户政”线上办理新机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展科技应用空间,创新户籍数字化管理,逐步推行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及居住证等户政业务“网上办”,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效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力构建高效、规范、阳光的数字服务机制。第六条推行“出生一件事”工作服务机制。营造有利条件推进公安、卫健、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着力解决部门间证明材料互通、信息互认问题,畅通数据流转渠道,实行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服务保障“同步联办”的一站式便捷办理服务机制。第七条建立健全常住人口与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相关联机
3、制。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落户城镇人I的合法权益。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基本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实有人口相互紧密结合的相关联机制。第三章准予落户的条件第八条投靠落户。()夫妻投靠落户:夫妻一方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落户。(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方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子女(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属我市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子女落户。(四)投靠城镇区域内的父母子女落户:父母或子女一方属我市城镇区域内户籍,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方
4、可投靠落户。(五)离婚(丧偶)的女性及其法定归属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六)其他情形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两类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按其实际居住地投靠监护人或近亲属落户。夫妻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宣告失踪,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第九条稳定住所落户。(一)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拥有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单位自管房、农场登记房、自建房、公寓等住房,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二)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5、(三)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相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营出租屋、公寓满半年,且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第十条稳定就业落户。(一)在我市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一)持有我市居住证,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第十一条人才引进落户。()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
6、专业人才,以及持有省、市人才服务卡的人才,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二)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第十二条投(捐)资、经商落户。()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申请落户。(二)在我市捐资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捐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第十三条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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