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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保值增值,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平台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社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及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卜.统称农村集体)。
2、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接受
3、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或经营管理的资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发)包、租赁(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
4、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二)农村集体经营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交易完成后,涉及不动产登记或权属变更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凭有关证明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关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平台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
5、源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等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三资”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三)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四)农村集体应当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五)未依法依规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程序的;(六)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第八条建立全县统一的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由各镇(街道)组织网上交易,网上交易实行“七统
6、一”,即统一平台管理、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交易合同、统一档案标准、统i监督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县的要求清产核资核实的数据信息,要全部录入“三资”管理平台,实现集体资产信息化、标准化和数字化管理。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农村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十i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负责设立完善县“三资”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开发完善“三资”管理平台;(二)指导、监督
7、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三)负责公开协商方式交易项目的备案工作;(四)受理、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投诉及纠纷;(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县“三资”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各镇(街道)设立完善“三资”管理平台、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及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起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等相关规章制度,指导、推动农村集体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一)负责“三资”管理平台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稳定和环境安全;(三)指导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协助农村集体在“三资”管理平台完善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工作;(四)组织开展“三
8、资”管理平台档案数据管理、分析和预警监测;(五)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产交易等业务的宣传及培训工作;(六)指导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协助农村集体做好合同签订等工作;(七)接受资产权属人和竞投意向人的交易业务咨询;(八)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交易活动记录和交易合同等资料数字化归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九)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等工作;(I-)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设立镇
9、(街道)“三资”管理中心,依托该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农村集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开展资产交易前期评估、制定交易方案、组织交易方案的民主表决;(二)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和资产交易前期评估必要性进行审核;(三)负货设立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管理;(四)受农村集体委托,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五)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六)受理受让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并对受让意向人资质进行审查:(七)负责协助、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开展及信息公开工作;(八)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九)开展“三资”管理有关
10、法律法规和交易管理办法的宣传,组织交易业务培训工作;(I)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草拟、签订、变更、履约等工作;(十一)组织评定和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受让人黑白名单;(十二)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交易活动记录和交易合同等资料数字化归档管理工作;(十三)负责资产交易档案台账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十四)受理、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排杳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移交问题线索。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不对上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具体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交易双方承担。第十四条农村集体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依法
11、经营管理本农村集体资产,组织开展本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本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登记工作;(二)拟订资产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交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三)开展资产交易前期评估,制定交易方案、组织交易方案的民主表决;(四)协助做好交易信息发布和交易合同的签订;(五)在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和交易合同台账。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公
12、开协商交易、续约交易、小额简易交易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式依法定程序由农村集体民主表决确定,并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交易工作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开展。第十七条公开竞价交易是指竞投人在“三资”管理平台通过网上公开竞投形式达成的交易。适用无特定意向人或多个潜在意向人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原则上需面向社会在网上公开竞投,如选择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投(简称“对内竞投”),必须事先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综合分析研判,再确定是否实行“对内竞投”。确需“对内竞投”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3、(一)只限于耕地、鱼地;(二)须实行网上竞投;(三)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地出租价格;(四)经本农村集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表决不通过视为面向社会公开竞投);(五)竞得人签订承诺书,承诺自己耕作或使用,不得转租等。第卜九条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确定竞得人遵守以下规则:(一)只有1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二)有2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三)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权。第二十条对符合县现代农业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农地设施统一建设(如鱼塘标准化改造等)所需连片规模农地的,可实行“线下整合、网上竞投、分期交地”。由镇(街道)人民政
14、府(办事处)联合经联社按照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或计划,指导、组织经济社(跨经济社可联合委托经联社)划定连片集约农地区域,整体打包成一个资产包进行网上竞投,竞得人按各地块合同期届满后依次获得土地。第二十一条对于同一个资产权属单位的相同类型、相同用途、相同(近)期满的资产,可在网上竞投中实施批量意向申报,项目单独竞投。第二十二条公开协商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直接与特定意向人公平协商达成的交易的一种公开交易方式。适用于有特定意向人或特定用途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采取公开协商方式交易:(一)已纳入市、县两级“三
15、I日”改造或村级工业园改造前期整备范围,各级人民政府须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二)纳入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已实施或须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因国家及省、市、县重门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项目范围以外已实施或须提前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三)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农村集体重大项目或产业,或涉及水、电、煤气、通讯等特殊行业的交易项目;(四)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五)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轨道建设、道路建设、管道建设、河道整治、城市绿化、环境保护等项目;(六)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七)政府统筹村(社区)开展招商引资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农用地集约流转的项目;(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维护农村稳定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公平、公开、合法原则,经村集体民主议事程序,提请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九)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网上竞投及挂牌简易交易的其他项目。第二十四条续约交易是指对于合同约定或符合续约交易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原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原受让人与农村集体达成续约的交易。适用于合同到期后原承租方继续签约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第二十五条小额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