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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2024年6月17日上午,市交建投集团进行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之深入彻底。作为一名国企党支部书记,深知纪律是管企治企的“戒尺”,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感悟。一、加强学习,武装头脑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颁布后,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内涵和条款规定,搞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将条例作为工作生活的准绳和规范,用以指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融
2、入日常、化为习惯,养成纪律自觉。二、严于律己,保持定力此次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一个总体特征,这就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调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革命能力。因此,将时刻谨记以严于律己的态度开展今后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二是在人才培养任用上全周期从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选人用人管理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三是做到强化责任担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将企也发展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条例中明确指出,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
3、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做好自我守纪的同时,对于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违反党纪的问题,要积极斗争、勇于斗争。敢于担当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更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背梁、铁肩膀、真本事,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鹰潭市交建投集团高质量发展冲锋在前。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
4、9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范围广泛,细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O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
5、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
6、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
7、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四、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五、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
8、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的细化。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耍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
9、、“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六、条例对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
10、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七、条例体现“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11、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八、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及
12、班子成员要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做到笃信笃行、一以贯之。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持续净化*系统政治生态,下大力气根除赵平时期的流毒影响和顽瘴痼疾。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在自觉遵守上见真章、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在监督执法上动真格,更加有力地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要坚决扛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扎实推进*系统党的自我革命。要突出“四责协同”,形成责任闭环,持续推进大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监督效能;要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13、耍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和监督管理,结合*党委“8090”工程,完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培养任用工作机制,通过重要岗位压担子,一线岗位解难题,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真正地锻造一支勇担*发展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要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作清正廉洁的表率。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要涵养清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慎友。“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勉工作,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实绩为*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研讨发言材料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
14、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15、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施“处分”的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梳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