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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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民办教育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教行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建民
2、营”的普惠性幼儿园。第二章幼儿园的资产性质和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第五条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的主体工程建设。承办者投资主要包括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第六条“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
3、管理、以乡(镇)为主、部门协助”的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教育办公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幼儿园实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第三章准入和退出第八条建立准入机制。严格按照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和委托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办园。承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园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被初步逐级确定为承办“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行报审,并进行公示。第九条被确定为
4、承办“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的团体、机构和个人,需要与乡(镇)教育办公室签订委办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内容除正常的条款外,还必须包含资产归属、资产管理、收费标准、经营时限等内容。办园法人及有关资料需要在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注册,颁发办园许可证。第十条建立退出机制。制定委托办园退出约束机制和审批制度。承办者退出时,须向教ff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财政部门对其国有资产价值登记,审计部门对其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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