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培训管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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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培训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建设,规范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级体育竞赛裁判员,是指在北京市体育局注册的、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上裁判员。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和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市竞赛交流中心)委托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市级协会)举办的市级裁判员日常培训和晋级培训,不包括协会自行组织的其他培训。第四条培训工作以提升裁判员能力素质水平,打造高质量裁判员人才梯队,助力首都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促进北京国
2、际交往中心建设为宗旨,坚持按需培训I、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统一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率。第五条培训工作要求(-)日常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8学时,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项目所有一级(含)以上注册裁判员(一级裁判员必须参加),由市级协会发布培训通知。(二)晋级培训原则上每两年一次(特殊情况除外),每次不少于16学时,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项目符合条件的二级注册裁判员,由市竞赛交流中心发布培训通知。(三)培训工作由市级协会负责组织,内容涉及国家和北京市裁判员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等。授课教师原则上应为本项目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四)晋级培训的考核工作应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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