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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是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中有从业行为、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设计企业均为信用评价的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从勘察设计招投标阶段至项目交工验收止。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
2、公告制度。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一)指导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二)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公示、发布评价结果。(三)将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第七条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建设主体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二)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航务事业发展中心、省公路建设中心、省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局质监分局等项目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
3、监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在建项目监督检查、专项督查过程中设计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并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含作为建设主体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日常建设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定期将项目参建设计企业信用行为信息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局质监分局等项目监管单位。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自身提交的信用行为信息签认负责。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知悉的设计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予以保密。第三章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第十一条公路设计企
4、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H、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WXWlOO分,信用好;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第十二条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设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1、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2、由于设计企业的主要责任,发生重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
5、门通报的。3、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设计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设计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4、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二)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第十三条设计企业定期信用评价工作要求。(一)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日常建设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设计企业的履约
6、行为检查,检查频率为1次/月(非施工服务期除外),及时通报不良履约行为,通报结果作为上报设计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依据。(二)项目监管单位及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设计企业履约情况的管理;并1次/季度组织项目监督检查或专项督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作为上报设计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依据。(三)省交通运输厅每年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建设市场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四)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管单位及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上报半年度设计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行为代码及依据。第四章评价内容和依据第十四条评价内容由设计企业
7、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黑龙江省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第十五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黑龙江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第十六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
8、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以上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第五章评价程序第十七条公路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企业,按照评定标准投标行为规定的内容,将不良行为信息、行为代码及依据随资格预审报告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实时记入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分别扣分。(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含作为建
9、设主体的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日常建设管理和定期检查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履约行为规定的内容,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每半年报省交通运输厅。项目监管单位及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评定标准履约行为规定的内容,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每半年报省交通运输厅。(三)其他行为评价。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监管单位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其他行为被省交通运输厅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附件1中其他行为加分项,由设计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10、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第十九条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第二十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
11、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七)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有个人有效签字。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12、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六章信用等级应用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原则。(一)公路设计企业的黑龙江省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市场。(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三)其他公路设计企业(含无全国综合评价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信用等级
13、最高为A级。尚无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四)公路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初次进入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公路设计企业,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相关材料,以便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对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守法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和连续3年评为级的守法诚信企业给予宣传和表彰,对评为C级或D级的企业,重点加强监管。(一)招标人在公路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时,应将信用评价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可按企业的信用
14、评价等级确定其信誉得分。(二)对评定为AA级和连续3年评为A级的企业,在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在投标保证金数额上给予优惠50%;中标后,招标人可允许其少交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担保。(三)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和连续3年评为级的企业,发包人可在当年提前返还1%的质量保证金。(四)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企业,在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只接受其1个合同段的投标。(五)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自信用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能在黑龙江省承接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第二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项目监管单位应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
15、、公正地对企业不良信用评价予以记录,信用评价时,应对照评分标准进行扣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监管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年初)组织对上一年度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信用管理台帐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方面。第二十六条项目监管机构应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报省交通运输厅给予通报。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其它公路项目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附件1黑龙江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备注行满O.为行码)林110完.代SJl投为扣$G1.严曳失信行为(行为代好G1.SJl-I)G1.SJl-I-I题显,质等级许可花国承挖工程直搔定为DiftG1.SJ1-1-2出借诺质,允许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直按定为D圾C1.SJ1-1-3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直接定为D装C1.SJ1-1-4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或讦标委员会率it投标直接定为D级G1.SJ1-1-5责审申请文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