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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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是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中有从业行为、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设计企业均为信用评价的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从勘察设计招投标阶段至项目交工验收止。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
2、公告制度。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一)指导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二)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并公示、发布评价结果。(三)将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第七条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建设主体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二)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航务事业发展中心、省公路建设中心、省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局质监分局等项目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
3、监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在建项目监督检查、专项督查过程中设计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并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含作为建设主体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日常建设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定期将项目参建设计企业信用行为信息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局质监分局等项目监管单位。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自身提交的信用行为信息签认负责。第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知悉的设计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予以保密。第三章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第十一条公路设计企
4、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H、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WXWlOO分,信用好;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第十二条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设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1、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2、由于设计企业的主要责任,发生重大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
5、门通报的。3、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设计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设计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4、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二)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第十三条设计企业定期信用评价工作要求。(一)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日常建设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设计企业的履约
6、行为检查,检查频率为1次/月(非施工服务期除外),及时通报不良履约行为,通报结果作为上报设计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依据。(二)项目监管单位及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设计企业履约情况的管理;并1次/季度组织项目监督检查或专项督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作为上报设计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依据。(三)省交通运输厅每年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建设市场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四)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管单位及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上报半年度设计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行为代码及依据。第四章评价内容和依据第十四条评价内容由设计企业
7、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黑龙江省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第十五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黑龙江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第十六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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