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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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麻醉和精神药品的临床管理,保证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XX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特制定本规定.(一)组织与管理1、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承担.2、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宣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二)采购与储存1、应当经市卫生局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印鉴卡后,再到定点医药公司计划采购,采购计划须经科室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方能采购。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脸收,清点到最小包装,蛇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蛉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簿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应双方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理后向供货单位直询处理.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领药单一式四
3、份,且应有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对进出专才巨应建立专用帐目,逐笔记录,记录内容: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发药人、豆核人、领药人、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做到帐、物、批号、*5、对购入时发现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销毁;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程序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市卫生局负责监替销毁.()调配和使用I、门诊、住院药房设立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应每天结算.2、门诊药房应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调配.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4、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时,应将剌余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规定销毁.3、执业医师经本院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丸开具麻S?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并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S!、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医师开具麻醉药品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5、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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