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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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活动及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其他水利项目建设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是指在本省境内兴建防洪减灾、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水生态修复、水能资源开发等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中,对兴建水利工程的安全、
2、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河北省和省水利厅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考核制度。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项目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
3、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第八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
4、动者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责任划分,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完善监督手段,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笫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安
5、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施工现场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采取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通知项目法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责任追究的建议;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及时报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或核备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水利工程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三章项目法人质量
6、管理笫十五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组建,并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应在工程开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和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项目法人通过法定程序选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后,在签署合同文件时,必须包含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等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十七条项目法人要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并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执行的技术标准清单
7、,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要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定期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最后一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8、应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时,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报负责监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委托设计资质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第二十三条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责。第四章代建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应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明确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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