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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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
2、服务设施。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怀集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城区范围(见附件1)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在满足本乡镇中小学学位需求的情况下可只配套建设幼儿园。第四条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健局、县城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第五条县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文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规定的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以及位置等设置要求,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县资源局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规定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以及位置等设置要求,同时在审查总平面方案时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等设置标准和核定位置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未经县资源局批准,不得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或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第七条凡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包括改变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土地和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回作储备土地重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以及企业转制或资产拍卖等方式转让和农民集体自用地转作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县资源局(或处置单位)
4、应根据本规定和宗地规划条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应承担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义务。前款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以商业出售为目的的用作住宅建筑的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在土地成交后,由公共服务设施归口管理部门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共同依照供地方案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同,合同文本由公共服务设施归口管理部门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共同起草拟定,合同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在后期建设中严格监督落实。已出让土
5、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改为住宅)等改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宗地规划条件的,根据变更后的要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本规定承担相应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义务。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建合同应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移交方式等内容。县资源局审批房地产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开发时序,独立用地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6、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第十条县资源局在拟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时,应会同县教育局等单位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结合怀集县的实际需要和当年土地出让规模,提出当年单独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具体计划安排,作为土地供应计划内容之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非营利性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由政府依法划拨。第十一条县资源局在拟定宗地出让方案时,综合考虑宗地评估价及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对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商县教育局拟定
7、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具体要求;对不具备配建条件而承担配建义务的,应当提出土地出让起拍价建议及需承担配建义务费用总额,县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在审批土地出让方案时对上述事项一并研究决定。前款的相关内容应列入土地出让招拍挂公告、方案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特别)条款等文件中。第十二条拟出让宗地具备单独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由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在项目开发时按规划条件同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将产权移交给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时与县教育局签订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
8、儿园建设合同,明确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装修标准、开工竣工期限、移交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要设标准和办学(办园)规模配套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属国有资产,开发企业保证权属无瑕疵,不得设置抵押、担保或第三方权利。第十三条拟出让宗地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但所在区域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竞得者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义务,并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约定土地使用权竞得者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义务的方式、费用、时间等内容。第十四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义务量化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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