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53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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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Flift的民不诉讼溟朴与只决的关系【关调I民事诉i麻*乂决一、民事诉依判关系理论分析.-)谑判关系的界定二)说判关系的法现解析二、民事根判的分胃3-)主体分离3(二)信息分忠4=)程序分忠4三、民事触调判的结合5()判决为主5(二)诲解先行5)效力平等6四、结论643R-*-7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纠纷解决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调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所以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对此,本文对民事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进行探究。本文对民事诉讼调判关系进行r理论分析,分别就民事诉讼中调判分离与结合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2、其中,民事诉讼的分离需要主体分离、信息分离以及程序分离,其结合应当判决为主、调解先行以及效力平等。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民事诉讼调判的分离与结合并不矛盾,在谢判分离卜.,法院仍可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希望本文研究能够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与判决关系的和谐发展绐予一点参考借鉴。I关健词民事诉讼;调解:判决一、民事诉谈调判关系理论分析()调判关系的界定调解取决于调解程序,它不仅是合意型纠纷解决制度,同时也是程序自身的产物和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不仅属于程序环节,也属于种程序活动,其目的在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同时,调解又是以判决为中心而展开的,判决取决于审判(庭审)过程的展开,它是法院运用法律裁
3、断各方权利,义务和货任的种纠纷解决机制与过程,而判决乂是审判程序中的产物,其本身乂兼具程序与结果两种意义。所以说,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不同的制度功能,但二者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审判与诉讼制度体系。调判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调判地位关系;二是调审程序设置关系。二拧之间既有联系乂仃区别。调判制度的地位关系决定了其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优先适用性,它直接影响若调判结案率及案件的质信,同时也影响着当事人一方和法官对调判的主观态度。实际上,调审关系则主要表现为诉讼中调解和审判程序的设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调审分离还是调审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解主持主体能
4、否合一;二是调解程序能否启动庭审程序:三是能否明确启动主体。(二)调判关系的法理解析1 .调判结合的合法性论证法院调解和判决的着眼点有很大不同,如判决注重法律制度的宣示和法律秩序确立的实现,而谢解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修史等等,以期达到息讼之目的。调解和判决在本质上,价值上,作用上和效果上的差异性,构成了调判结合的先决条件。我国学术界对调解与判决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看待人民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二是调判结合是谢解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另外,调解制度是以实体法为基础,遵循私法自治原理和处分原则而产生的,其性质属于私法臼治原理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中的体现。但其实,当事人处分
5、权包含了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双重处分权,国家在此方面有不介入的法定义务.需耍注意的是,法律中心主义、多元利益保蹿理念以及调判结合等都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尊重民意。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旨在就双方当事人纠纷中实体法权力义务进行裁判,通过输出战判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治秩序建构的理念。而调解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在实体法权利方面的折衷和抛弃,损杏了双方实体法权利和法治秩序建设目标的达成,不利于国民法律素质提升,故诉讼程序排斥法院阔解。尽管适用谢解程序并非重在推动当事人通过法律的运用,来判断其行为,而是采取调解的方式。但一般认为,诉讼调解在彻底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修i当事人之间
6、的社会关系、增进对抗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判决所不具符的诸多积极作用。2 .权利本位卜的调判关系在调制结合二元司法结构下,调判关系所涉及到的问题是理论界讨论较多的。而对于调判关系本身及其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却很少有人进行深入探讨。对此,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关于调判关系的界定,主要就是明确调判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地位,有学者认为调判关系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范畴,并将调判关系作为法官的调判定位,而忽视了对谢印关系本身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法院调解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可以实现“案结事了的“息讼”目的:还有的学者认为它只是在审判程序中作为正式审判的补充而存在,并不是其正意
7、义上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实,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杵代性争端处理方式”,它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基于特定的话语系统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诞生的.在我国现行的司法政策和法律规范中,对于调解的定位一直存在小议:在强调法院调解时,提出要防止调判失衡。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法官的异质性功能与判决功能之间的关系问题,认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发挥着:要作用。对此,我国法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其优先适用性和适用平衡两方面的探讨,但也存在若一些不足:一是缺乏因案制宜的考量:调判关系是一个涉及当事人权利实现、当事人权力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第杂问题,需要通过合理的程序设用方案予以化解。就
8、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而言,是种制度互补的关系,但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衡一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诉非衔接问翘:二是判决与调解之间的冲突问题。判决的最终效力取决于法官是否具有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的能力,即能否真正实现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这也就是调解与判决之间存在的不对等性。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均衡并不意味着调解和判决在实践中的实际适用率是均等的,而只是调判适用机会均等的结果,在诉权理论的制约F.完全贯彻当事人处分权、程序选择权的调解与判决中,几乎不用考虑适用率。二、民事诉讼调判的分离()主体分离民事调解与民事判决人员的分高,即主持调解者不同于主持判决者,执行其正意义上的调解者没有判决权,执行判决者没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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