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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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区非谷类要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市*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许可审查工作,应当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第三条本方案所称“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以畜禽肉及其肝脏、鱼虾类、果蔬豆类(或其制品)、坚果籽类(或其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若辅料为谷物类时,谷物类不得超过50%),经一定的工艺手段制成的适于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5mm以下的粉状或短纤维状辅助食品(不含辅食营
2、养补充品)。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的食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为“3003”,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第四条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第五条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第二章生产场所第六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仓储等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第七条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生产流程
3、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具体划分见表1。表1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划分表号产品品种名称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冷却间、粉碎间、配料混合车间、半成品暂存原料预处理间、磨浆加工车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间、包材消毒清洁间、内包装车间等(适用时)、原辅料蒸煮干制、其他加工车间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第八条清洁作业区应制定相关标准要求,对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监控。第三章设备设施第九条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4、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设备设施相关规定。第四章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第十条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工艺需要,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具体要求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具体见表2。表2非谷类婴幼儿辅助食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号基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设备要求预处理解冻、清洗、挑拣、修整、分切设备/蒸煮水处理设备、蒸煮设备/磨浆/拉丝搓绒(适用时)绞碎设备、磨浆设备、拉丝搓绒设备/干制杀菌干燥杀菌设备(烘干设备、炒制设备)烘干设备应带有控温装置粉碎粉碎设备/配料混合称量设备、预混设备、混合设备后段工
5、序不再有热处理的混合工序,应配套除尘装置,投料产生的粉尘应避免混入生产环境,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筛分筛分设备食品级不锈钢筛网,方便拆卸、清理及更换筛网。包装自动包装设备、检重设备带有自动质量计量的全自动包装机(除短纤维状产品外)。检重设备应带自动剔除装置或停机报警装置。成品金属检测X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备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2mm金属,有异常信号停机报警功能或自动剔除功能。第十二条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维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投料、金属探测等,对其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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