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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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动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本条例所称排放人
3、,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项目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建筑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并依据国家、省、市规定行使建筑废弃物执法机关的相关职权。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踪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综合执
4、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管理、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推广等建筑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港务、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跨区域平衡处置建筑废弃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行业协会】本市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建
5、筑废弃物处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支持建筑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等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置普法宣传、教育培训、会员单位诚信评价、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第二章处置许可第六条【申办处置证】排放、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排放装饰装修建筑废弃物的除外。第七条【排放许可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6、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建筑施工、道路开挖或者开工备案等文件;(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三)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四)与消纳场经营单位签订的消纳合同。第八条【运输许可材料】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
7、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依法免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有关单位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第九条【审核和决定】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向运输单位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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