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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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推进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为诊疗、健康管理等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操作手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居民健康档案,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居民个人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健康档案记
2、录形式可区分为纸质健康档案和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与纸质健康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纸质健康档案应逐步过渡到电子健康档案。第三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全省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机构检查,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或远程调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居民常住地所在的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第四条居民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并与诊疗系统、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等逐步实现联通共享、业务协同。一人一档。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常住地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同一个居民患有多种疾病的,其随访服务记录表可以通过电子健康档案实现信息整合,避免重复询问和录入。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业务协同。电子健康档
4、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规范。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应与医疗保障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健康管理数据与医疗信息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居民跨机构、跨地域就医行为的信息共享,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第五条各级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备和维护经费,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档案信息化建设经费,档案宣传、培训等其他经费应当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各级卫生
5、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本辖区健康档案管理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设置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检查、评估、反馈、改进机制,不断提高健康档案管理质量。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批、监督、指导和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档案业务社会化服务限于档案质控、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
6、。社会化服务应当符合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68)规定。受委托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存储、运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或合同做好技术支持,禁止超权限采集、开发和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档案管理业务负责人应当为正式在编人员,且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背景,并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强化健康档案隐私保护意识。非正式在编的人员从事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前,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第十条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
7、密的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档案库房(如有纸质健康档案、检验检查单等)、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第十二条档案库房选址应当防潮、防火、避免阳光直射,利于档案保护。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满足温湿度调控、消防、安防和信息化工作的基本需求。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纸质健康档案及检验检查单等按规定年限存放的需要,档案数量少于2500卷(或25000件)的,档案库房面积按15m2测算。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服务器机房应做好容灾备份措施。第四章管
8、理要求第一节健康档案的建立第十三条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知情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与公安、人口等信息系统对接,作为建档时居民个人基本信息的来源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可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在居民接受常规诊疗服务时,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人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2 .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上门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服务时,收集居民相关健康信息,由专人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3 .在居民签约家庭医生时,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团队对尚未建档的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4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智慧健康驿站、健康管理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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