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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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7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本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证券)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规则的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
2、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第五条主承销商应当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按照本所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及时完成业务操作,保证所提交的发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加强报价工作管理。第七条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研读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并严格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理性报价,定价依据应当充分支持最终报价结果。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不得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报价信息或者获取其他投资者报价信息,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不得扰乱正常询价秩序。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
4、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第八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第二章发行程序第九条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与承销方案应当包括发行方案、初步询价公告(如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如有)、战略配售方案(如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等内容。第十条本所在收到发行与承销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表示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启动发行工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
5、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者所披露事项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第十一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应明确,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如果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拟定的发行价格高于上述任一值,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采用询价方式发行。第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
6、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还应当向个人、其他法人和组织询价。前述询价对象统称网下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应当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良好的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充分重视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长期投资理念,合理设置其参与网下询
7、价的具体条件,引导其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第十四条网下投资者应当建立确保合规报价的内控制度,妥善留存参与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申报记录等文件和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第十五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o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
8、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第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超过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3%;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报价最高部分剔除比例。第十七条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等情况,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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