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广西贺州市人民医院对一起阑尾炎手术并发症诉讼案件的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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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类广西贺州市人民医院对一起阑尾炎手术并发症诉讼案件的体会对一起阑尾炎手术并发症诉讼案件代理的体会对一起阑尾炎手术并发症诉讼案件代理的体会广西贺州市人民医院冯志武近几年来,我院发生了几起医疗纷争案件,被诉讼法院。笔者参加了这几起诉讼案件代理,为此,对案件如何应诉感受颇深。现将我院发生的一起阑尾炎手术并发症纷争法定部门的鉴定、审理、判决、代理的状况及体会在此作-叙述,与同道沟通。1案例资料1.1案情简介2006年10月12日患者岑某向我院投诉,其阑尾炎术后发生肠粘连内疝、绞窄性肠梗阻造成了人身损害,要求我院赐予其经济赔偿不成,于2006年12月25日诉讼法院,法院立案受理。2007年2月1日,法
2、院托付本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案例不属医疗事故。原告不服,2007年6月130,通过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将病历及相关材料送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文证审查。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07年7月5日卜达了文证审查看法书。2007年8月22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原告知讼恳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07年12月7日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受理后阻、肠搂、阑尾残端炎等并发症的风险及后果。患者及家属知情理解后,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写同意手术字样及署名。于2006年9月28口4Pm送手术室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腹腔内有少量淡黄色脓液,量约50nlo阑尾后位充血肿胀、无穿孔、与
3、后腹膜粘连。术中分开粘连提起阑尾、钳夹、切断、线扎阑尾系膜,游离阑尾至根部,用1#丝线缝扎阑尾残端,切断阑尾,常规烧灼阑尾残端,绕残端缝一荷包包埋阑尾残端,外加8字缝合加强,冲洗腹腔干净,清点器械后逐层健合切口。手术及麻醉过程顺当,出血量约IOnilo患者于5:30Pm术毕送回病房。切除网尾组织送病理科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患者术后经抗感染等治疗后,病情渐渐好转,精神好,无右下腹痛,伤口I/甲愈合,伤口无渗液,局部无肿胀,切口良好。2005年10月5口同意赐予出院。出院医嘱:留意休息,加强养分,收稿: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口作者简介:冯志武贺州市人民医混合性低回声,盆腔积液;术中见腹腔脓液,
4、阑尾后位充血肿胀,与后腹膜粘连;病理报告为化脓性阑尾炎,结合有发热、腹膜刺激症等体征及血常规,说明:因原告延误诊疗,就诊时病情已至网尾与腹膜粘连发生腹腔感染阶段,无法避开切除后粘连发生。(2)为避开感染发展危及生命,手术必需进行,亦取得预期效果。医院符合规范的手术及相关治疗,去除了病灶,限制了感染发展,使其避开了可能危及生命的最大不良后果。(3)相关文献报道此类病情发生粘连及引起肠梗阻、阑尾残株炎等无法完全避开。据该疾病发展的病理过程及相关文献,在现有医学技术水F条件下,腹腔手术无法完全避开粘连发生,而术前因腹腔感染而至有脓液的粘连并引起梗阻发生率更高。故原告术前己存在阑尾与腹膜粘连,术后相应
5、肠段与手术创面形成粘连,引起内疝并肠梗阻发生,完全为疾病病理发展过程,与诊疗行为无关。阑尾切除术后出现阑尾残株炎是不易避开的并发症,也与诊疗行为无关。3.1.3经法定鉴定机构认定,被告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及相关规定,与原告不良后果发生无因果关系。经法院依法托付鉴定机构市医学会对本起医疗事务鉴定认定:被告诊治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诊断明确,依据充分,手术刚好、纠纷,故本案案由只应依此确定。(2)案由(性质)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及鉴定。最高法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次条规定:确定进行医
6、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此,本案鉴定依法只能交医学会进行。3.2.2上诉人依据某省司法鉴定中心文证审查看法书(以下简称看法书)的主见不合法,不能证明有残端过长而致的残株炎发生。(1)本案纷争事由经法定机构已作出认定结论。本案中被上诉人行为有无过错的关键事实。经法院托付市医学会依法认定,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法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其次条规定的确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2)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上诉人于医疗鉴定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一是不符合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5条所要求的应当
7、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二是不符合27条所规定的提出证据证明存在(原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格,程序严峻违法。(3)无证据证明做出文证审查看法书的某省司法鉴定中心为列入最高法指定名录中的机构。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对外托付司法鉴定的规定明确要求接受托付的机构必需为列入名录的机构。(4)鉴定事项不符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法医鉴定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看法明确指出:医疗事故中涉及的尸检、伤残等级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5)某省司法鉴定中心文证审查看法书中关于残株炎的分析为主观推断形成,无病历记载的事实依据。其所依据的某医院病历中手术记录为:找到网尾残端,未发觉脓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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