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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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6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融资融券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特别规定)中涉及融资融券的规定整合纳入融资融券细则,并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将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两融标的、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融券等规定复制到主板。此外,为落实构建简明友好规则体系相关要求,本次融资融券细则修订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业务现行通知进行了吸收合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复制科
2、创板改革做法一是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标的。本次修订吸收了科创板特别规定关于注册制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相关内容,将上述事项纳入融资融券细则第二十四条。二是明确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其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本次修订吸收了关于科创板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9)1172号)关于“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战略投资者承诺的上市公司获配股票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相关内容,将上述事项纳入融资融券细则第六十三条。三是明确存托凭证适用融资融券细则。目前本所融资融券细则没有关于存托凭证的相关规定,考虑到科创板上市公司已经存在存托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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