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植物检疫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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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省林业植物检疫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第四章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第五章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严格遵照本制度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信用评价,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评价行政相对人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及行政相对人表彰奖励信息。第八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一)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等基本登记注册信息。(二)行政相对人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三)
2、产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四)历年年度信用评价信息。(五)其他反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的信息。第九条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二)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三)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信息。信息。(三)积极承担社会治安治理和禁毒、禁烟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义务绿化、社会公益活动获政府、社会公益组织表彰奖励的信息。(四)国家和本省、市县规定的其他表彰奖励信息。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暂先手动采集库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信用管理系统。行政相对人向负责日常监管的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第
3、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信息。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许可证被吊销的,保存期限延长至吊销之日起满5年。第三章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第十四条评价实施单位要在日常管理、检疫执法、行政许可工作中积极开展林业植物保护、生产、经营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第十五条评价实施单位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诚信经营意识。第十六条全面推进全省林业植物生产、经营
4、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林业植物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诚信承诺书。第四章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第十七条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包括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产生后,信用管理系统按照信用评分标准实时计算得出的分值。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是根据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所有信用信息得出的信用评分按照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第十八条行政相对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评级。省林业局在当年度1月31日前公布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公布日期至当年度12月31日。第十九条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
5、。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分为90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一)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行为减3分。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除按每项违规行为减3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情形累计减分: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减2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减3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减5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减20分;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减30分;同一案件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减3()分。(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
6、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减30分。(四)因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减3()分。(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林业主管部门撤销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减30分。(六)违反相关规定,引起林业植物疫情扩散的,减30分。(七)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减30分。(八)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
7、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等以上行为的,减30分。(九)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2分。(十)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每次减3分。(十一)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标准减分。(十二)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县级,加5分;乡镇级,加3分。第二十条检疫执法部门可根据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日常检查频次。第二十一条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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