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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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爱护,保障城市管线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本方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限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
2、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网建设管理机构担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管线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城管、公安交管、测绘、经济和信息化、平安生产监督、园林、消防、民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全部或者管理的城市
3、管线平安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平安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平安运行。第五条城市管线建设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第六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第七条建设城市管线应当在符合平安技术规程的前提下,优先推广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和工艺。第八条加强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投资融资建设,激励城市道路及附属管线工程项目由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激励社会资金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加投资建设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其次章城市管线规划第九条供水、排水、电力、照明
4、、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组织论证并依据原审批程序报批。管线规划内容包括各专业管线发展目标、规划原则、容量预料、设施及管线总体布局,以及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第十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制管线限制性具体规划。管线限制性具体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具体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限制点标高。第十一条
5、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托付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管线修建性具体规划内容包括:修建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限制点标高,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线敷设、设施设置方式和工程造价估算等。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具体规划的同时,一并编制管线工程修建性具体规划。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作为管线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确定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间距,明确交叉管线的排列依次、竖向标高等,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并对管线施工方式和爱护措施等提出要求。第十
6、二条新(改、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依据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依据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其管线附属设施箱,应当实行入室等隐藏方式设置。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并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协作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7、第十四条城市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在沟槽开挖后、管道铺设前,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着施工。第三章城市管线建设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建项目库相关内容告知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建项目库和管线专项规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的初步支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申报的初步支配,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支配,统筹支配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建设。第十六条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管线年度建设支配组织实施管线工程建设。第十七条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
8、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确因特殊缘由不能依据规划要求同步投资建设道路附属管线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对预建的沟槽、预埋的管道或者预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给管线运用单位运用,具体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观以及依据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既有架空杆线实施入地或者对既有地下管线进行迁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观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依据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还建沟槽、管道等结构部分的土建工程。须要改造、提档、扩容的管线工程,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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