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doc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2年6月5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日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说明)的有关状况。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
2、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探讨通过了买卖合同说明。下面,我就买卖合同说明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一、买卖合同说明出台的背景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困难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改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状况和新问题。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确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说明。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看法,特殊是多次征求了相关
3、专家学者的看法。为了使该司法说明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爱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司法说明先后起草十二稿,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探讨通过。二、买卖合同说明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说明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全部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全部权保留、特种买卖等详细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激励交易,增加财宝”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
4、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爱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买卖合同说明遵循“激励交易,增加财宝”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全部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确定,更周到地爱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一)坚持诚恳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制裁失信行为。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允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
5、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买卖合同说明始终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同等爱护,留意规制和制裁违反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允交易秩序。详细而言,第一,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买卖合同说明基于诚恳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其次,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有意隐瞒风险事实的,买卖合同说明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买卖合同说明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依据本说明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藏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
6、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爱护。第四,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担当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买卖合同说明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担当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意在体现和维护诚恳信用原则。第五,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有意不告知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买卖合同说明认为,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恳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对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鉴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
7、目的在于爱护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体现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功能。假如当事人的特约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买卖合同说明规定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三)坚持法律说明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分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运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快速传播等等。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特殊性。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 问题 解释 新闻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