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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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山县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
2、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二、登记范围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三、申请登记主体(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
3、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
4、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四、确权登记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5、一)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二)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
6、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
7、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
8、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准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80平方米(含80平方)以下;乡镇规划区范围内120平方米(含120平方)以下;其余地区150平方米(含150平方)以下。宅基地面积以房屋投影占地面积进行计算,房屋占地面积超出上述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审批(若房屋阳台占用公共巷道、道路的,占用公共巷道、道路部分的土地面积不列入审批范围,不进行登记)。(五)已办理房屋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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