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字厘清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六大问题|无讼专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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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字干货厘清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六大问题I无讼专栏问题一:婚前协议如何塑造家庭关系?引言在面对感情已经裂开的现实下,财产分割成为离婚夫妻最终共同话题,而为了避开日后由于共有财产的纠葛难以区分,签订一份有备无患的婚前协议解除了婚姻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但是,面对这样一份法律性极强,而感情性薄弱的书面文档,究竟会对传统的家庭关系带来怎样的变更,仍旧须要进行一番探讨。一、以看法协商来取代人身依附以婚前协议来说,虽是一份主要以财产为导向的书面协议,但由于是同等民事主体的协商,以及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自主约定,它为将来婚姻关系的同等奠定了同等协商的基础二、以财产自由来补充共同共有婚姻中共同共有不同于
2、其他类似于合伙关系的共同共有,作为法律爱护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婚姻不仅牵涉到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划归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而一旦牵涉到公共利益后,法律便介入其中,并在确定程度上排斥意思自治。由此,当婚姻当事人并没有重大理由,同时也不情愿离婚时,法律并没有在婚姻存续期间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中间选项三、以离婚假设来约定婚姻行为即使在婚前协议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欧美国家,这样文件仍旧被当做婚姻当事人难以相互信任的标记,因此,这又违反了婚姻法所提倡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敬重”的原则。即使在婚前协议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欧美国家,这样文件仍旧被当做婚姻当事人难以相互信任的标记,因此,这又违反了婚姻法所提倡
3、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敬重”的原则。问题二: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相关问题如何应诉?引言在离婚案件中,婚前房产加名后能否再起诉离婚时撤销加名?如何在法理上分析这种常见的房产分割问题?一、案情简介甲乙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诉争房产系2015年9月乙父母为乙购买,并仅登记在乙名下,乙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并由乙办理了贷款按揭。甲乙婚后,诉争房产的借款合同加上了甲的名字,甲作为共同借款人,同时乙将该婚前房产加上了甲的名字,双方各占50%的份额。甲乙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二、两大常见问题1.能否撤销加名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加名字事实上是一种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
4、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甲乙双方名下,甲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双方达成的口头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因此不能行使撤销权。2.房产分割法理分析结合实际状况和司法实践分割该房产。实际状况应当考虑以下三种因素:第一、与婚姻房产有关时间因素,包括双方夫妻关系缔结存续时间的长短、房产加名的时间与受赠加名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间隔;其次、相关过错因素,双方感情裂开的诱因是否系一方有过错、提起离婚诉讼的是原房屋全部人还是被加名人;第三,贡献大小,未对房
5、产出资一方即“被加名人”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大小,对房产的贡献大小。从多个方面考虑,更能公允合理地处理房屋分割。问题三: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引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保证书中的“净身出户”条款该类保证大都以某某保证不再否则离婚时自愿净身出户!的形式呈现,此时,该类条款是否有效、在何种条件下有效呢?一、婚姻关系中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 .笔者对此持确定看法,理由如下。首先,该保证书系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亦不是在保证人存在重大误会或受到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允可以撤销的状况下签订的,故而其不能当然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或者被撤销、对于这样的净身出户条款,从本质上来
6、说,其是一种附条件的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所以,不能因为其附加了确定条件,而认定其为无效。其次,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定的对双方有确定约束力的关系,它要求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相互敬重,相互扶持。这样的保证书的产生大部分是出于夫妻一方对于家庭关系正常、和谐所做出的一种有约束力的承诺,其初衷在于通过限制夫妻一方在某一方面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来达到维护家庭正常秩序的目的。最终,该条款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能起到弥补无过错方的作用。综上,笔者认为此种状况下的净身出户条款必定有效。2 .但是,在实践中,该类条款所保证的事项(例如出轨、婚外情、家暴等)准确发生的举证相对较难,从上述的判决摘要中大致能领会一二,这样的
7、举证难亦存在于离婚诉讼时,损害赔偿恳求事项的证明中,所以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会陷入举证不足,驳回诉请的尴尬境地。二、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净身出户”的条款1 .上述条款的签订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债务的情形该种情形下,一方净身出户的约定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其他情形,当然认定为有效。2 .上述条款的签订存在损害第三人债务的情形。该种情形下夫妻一方(大都为负债方)作出的净身出户的承诺,很大程度上是负债方想要规避所欠债务作出的意思表示,其放弃原本享有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实质上是将自己应分得的夫妻共有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夫妻非负债
8、一方,上述处理财产的协议客观上造成负债方的财产削减、偿付实力降低,故而存在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可能。所以实践中,认定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要区分不同的状况,分析其产生的不同缘由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综合认定其效力。问题四: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房产如何处理?引言原委如何爱护子女利益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争议焦点也就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房产是否属于赠与,假如属于赠与,那么该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随意撤销赠与的规定。确定这些内容之后,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最大程度上爱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一、性质之争:三种性质确定可否撤销1 .赠与性质,可以撤销离婚协议虽是涉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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