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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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孝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以管理改革为主线,创新管理模式,健全管护机制,全面提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B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T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南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经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货制,耍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利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货任“三个贡任”,将农村供水及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任期目标奏任考核内容,全面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第四条市政府将加强对全市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农村供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工程维修养护、供水水价补贴、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谊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第五条建立农村
3、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各部门宓切配合,按照职费分工共同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市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文件编制审杳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市发改局负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水价核定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市财政局负货审核卜达预算,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财政扶持政策,配合做好资金管理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闹的划定及环境监管工作。市卫健局负贡提出地
4、氟病、地珅病、水源性高碘地区及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W生学评价和顼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卫生监督。市税务局负成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供电公司负贵优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实施机井供电设施改造,依据相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执行农业排潮用电价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市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鼓励重点突破农村供水水质净化处理以及农村供排水工程标准化设计、
5、自动化管理、节能节水化运行、规范化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改进和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毁农村供水水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和验收第八条南水利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用水需求,会同仃关部门确定农村供水规划目标,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并履行立项程序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井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谢
6、:应当优先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农村供水保证率、自来水普及率、用水方便程度、水质合格率:应当注重解决西部山区水价偏高、供水保证率低、水质差的问题。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规划,编制初步设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还应包括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等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水源工程、荒水建筑物工程、供水主干管工程以及水质处理工程建设。入户部分原则上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财政给予适当补
7、助。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用标准的吸求:较大规模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要依法进行招标。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涉及项目用地是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应当遵循保障民生、依法合规、节约用地、简化程序的原则,保障土地供应。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庖当按照有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有关部门组织清产核资、界定明晰产权,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供
8、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跨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由市水利局明确工程管理法人单位,市水利局负责业务指导:(二)跨村联片饮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归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协调明确工程管理法人单位,乡镇(街道)有关机构负贵业务指导:单村饮水安全工程或村级供水管网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受益村集体管理,乡侬(街道)有关机构负贵业务指导;(四)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饮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投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市水利局负贵业务指导。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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