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调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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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调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便捷,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各连锁门店间药品调拨业务管理,确保调拨药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是由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家药品零售门店构成,在连锁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
2、一药学服务规范的企业。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配送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确保储存、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零售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网络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质量。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药品调拨,是指为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按需调拨药品的经营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之间药品调拨的监督管理。连锁企业总部对门店间调拨药品的来源去向和质量负责,确保调拨药品全程可追溯。第六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锈钢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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