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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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镇和辖区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服务活动。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二条派出所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五)指导各办事处(居委会)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
2、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七)明确责任,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把消防工作落到实处。第三条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各办事处(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对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派出所或者所属办事处(居委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
3、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第六条租赁房屋的,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一)姓名;(二)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三)联系方式;(四)租赁房屋地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派出所或者所属办事处(居委会)报送,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方式报送。第七条派出所或者所
4、属办事处(居委会)对收到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录入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派出所或者所属办事处(居委会)应当为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派出所或者所属办事处(居委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八条派出所或者所属办事处(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服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第九条派出所或者所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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