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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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并结合我区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由县教育局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办学内容中含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培训的培训机构,其学费资金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县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缴入专用账户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取的学费资金应于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
2、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学费使用、管理及退费办法,承担保障其学费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防范办学风险,确保学生合法权益。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开立学费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协议,并由校外培训机构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县教育局教育股留存。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约定校外培训机构对学费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内应留存最低余额,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1月底前完成;最低余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当年不设最低余额,设立第二年的最低余额应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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